既然都要認真生小孩養小孩了,那就來看看新北市有哪些育兒補助囉~
●產前補助
1.好孕啟程幸福樂活-車資補助
承辦單位:
社會局社會發展與婦女福利科,可向本市各區公所掛號郵寄或親送申請。
福利說明:
一、補貼對象:設籍本市之孕婦或孕婦為外國籍者(含大陸人士)其配偶須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一)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申請人及配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 (三)其他經評估有需求者。 二、補貼標準:市民分娩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發給乘車券,持乘車券搭乘指定車隊往返產檢醫療院所,每趟次最高補貼新臺幣200元,最高以產檢20趟次為限。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北市政府「好孕啟程 幸福樂活」車資補貼申請表。 二、產檢證明(孕婦健康手冊或診斷證明)。 三、居留證影本(申請人為外籍配偶時)。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人全戶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正本1份。 二、申請人及配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處理期限:
總期限7天(各區公所7天)。
備註:
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衛星車隊、龍星車隊、大豐衛星車隊、優良衛星車隊、藍天使衛星車隊、皇冠大車隊、祥發衛星聯合大車隊
參考網址:
http://welfare.ntpc.gov.tw/viewService/show/22216
●產後補助
1.生育獎勵
承辦單位:本市各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
福利說明: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0個月以上(10個月計算方式: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補充說明: 一、新生兒之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1)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2)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1款規定。 二、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前項規定者,亦得比照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補助。 三、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補助內容: 每一胎新生兒發放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二、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三、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在本市戶政事務所辦妥出生登記後,於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處理期限:
1.戶籍地辦理:9天。
2.跨區收件服務:3天(不含收件後戶籍地作業天數)。
3.經審核符合資格,約7個工作日將獎勵金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備註:
1.新生兒之母親或父親均可為申請人
參考網址:
http://welfare.ntpc.gov.tw/viewService/show/1008103
2.生育津貼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福利說明: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補充說明: 一、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二、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補助內容: 一、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2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三、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在本市戶政事務所辦妥出生登記後,於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參考網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2FyFoGONuD%2FY%3D
3-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福利說明: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子女滿3歲前。 補充內容: 一、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 二、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郵寄本局申請: 一、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應載明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期間;如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三、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處理期限:
本局收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件後,按月於每1期期初之日起開始審核,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5個工作日內將給付款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備註:
1.新生兒之母親、父親均可申請,請領期間不得重疊。
參考網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bp56iObtGY%3D
3-2.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區公所
福利說明:
一、補助對象: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二、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補差額) 2.中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補差額)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6.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兩足歲當月止。 ※104年度之申請案件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或綜合所得稅稅率作為104年審查之依據。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 二、幼兒全戶戶口名簿,與幼兒不同戶籍之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同戶籍者免附)。 三、申請人郵局存簿影本(受補助童之父或母或受補助童本人之郵局存摺)。 四、申請人一方為在台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無者免附),請檢附居留証影本或護照。 五、目前相關未就業之佐證資料:健保加退保紀錄、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或公司證明)、離職證明等資料、國民年金繳費通知單或收據。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ㄧ、戶籍謄本。 二、目前相關未就業之佐證資料:勞保加退保紀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處理期限:
日曆天:50天
參考網址:
http://welfare.ntpc.gov.tw/viewService/show/1008029
●褓姆托育費用補助:http://welfare.ntpc.gov.tw/viewService/show/1008042
●5歲兒童免學費:http://welfare.ntpc.gov.tw/viewService/show/1008058